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从研制到流通的严格规制
一、引言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部有关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疫苗的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体现了国家对疫苗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负责。本文将从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等环节出发,详细解读《疫苗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并辅以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二、疫苗研制的监管
(一) 新疫苗研制要求与审批程序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新疫苗的研制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原则。申请注册的新疫苗应当经过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注册;未通过技术审评或者临床试验的,不得上市销售。此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建立完整的疫苗研发过程档案,保存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案例】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退市)在2018年被曝出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该公司被认定存在违反《疫苗管理法》的行为,包括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更改批号等严重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
(二) 临床试验的要求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研究机构中进行。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同时,临床试验方案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学、药学和其他熟悉临床实验技术的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疫苗生产的监管
(一) 生产企业的资质与责任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制度,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任。
【案例】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曾因违反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收回药品GMP证书,这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生产行为的严格要求和对违规行为的不容忍态度。
(二)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控制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以及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其供应商或经销商要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疫苗流通的监管
(一) 配送渠道的控制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案例】北京某区疾控中心曾在2017年发现一批次流感疫苗未按规定的冷链运输,立即启动调查,查明是配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保持冷藏环境所致。随后,该批次疫苗被全部召回,涉事配送公司受到了严肃处理。
(二) 疫苗接种的管理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而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则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同时,接种单位在接种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五、结语
综上所述,《疫苗管理法》通过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旨在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防控疫苗风险,维护公众身体健康。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的疫苗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全球疫苗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疫苗管理法》也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疫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