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制定主体即立法机关的组成和权限分配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中国现行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立法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中国的立法机关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其他机关。
一、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
- 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 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等等。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职权。
- 它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执行机关——国务院及下属部门
- 国务院:
-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它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国务院下属部门:
- 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它们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规章,作为具体实施法律法规的手段。
三、其他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他们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制定主体因其地位、性质和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主要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则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则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立法权。这种分工体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层级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实现法治的目标。